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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仕爱、赵建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仕爱,赵建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仕爱,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现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飞,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基,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上诉人方仕爱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仕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仕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仕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8832元,应收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方仕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