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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行审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巢湖中庙滨湖城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审字83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日寿,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巢湖中庙滨湖城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裕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巢湖中庙滨湖城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卫水罚字(2016)007号行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巢卫水罚字(2016)007号行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巢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巢卫水罚字(2016)007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旭东审判员  汪 琴审判员  周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