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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441号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茂新与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柏发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新,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柏发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441号-2原告:杨茂新,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双桥镇双桥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23456—6。法定代表人:王安新,该镇镇长。被告:柏发忠,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寿县八公山乡政府退休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杨茂新诉被告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柏发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茂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茂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杨茂新负担。审判员  高道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