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周锋与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周锋,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29行初45号原告姜周锋,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吕春全,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嘉祥县机场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明双,局长。委托代理人牛传素,男,嘉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兖兰西街320号。法定代表人任春玉,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周锋诉被告嘉祥县人力资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中,原告姜周锋于2017年7月27日,以所列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周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周锋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建审 判 员 贾顺启人民陪审员 刘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员李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