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付红善、付品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付红善,付品青,付松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群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红善,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付品青,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付松贺,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与付红善、付品青、付松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