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燕静与朱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静,朱振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18号原告:陈燕静,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朱振龙,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君(朱振龙之女),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陈燕静与被告朱振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燕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燕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燕静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陈燕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