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三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三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三弟,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胡文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三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三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三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为2022.5元,由上诉人何三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琦铭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贵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