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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60号申请人:王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被执行人:吴某,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