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李雪峰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望江路10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20XY。法定代表人:任治刚,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峰。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雪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长寿区���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青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