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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4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汉来与被告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汉来,夏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994号之一原告:薛汉来,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毅,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南京工业大学教师,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薛汉来与被告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薛汉来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汉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薛汉来负担。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