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汉来与被告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汉来,夏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994号之一原告:薛汉来,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毅,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南京工业大学教师,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薛汉来与被告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薛汉来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汉来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薛汉来负担。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