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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道台桥分店申请执行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依兰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道台桥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依兰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道台桥分店,所在地黑龙江省。经营者:孙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依兰分店,所在地黑龙江省。负责人:高某。被执行人: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所在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道台桥分店申请执行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依兰分店、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标的额为155917.9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案款给付义务,并依法交纳了执行费2238.80元。申请执行人接收钱款并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