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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汤志斌、臧志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志斌,臧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志斌,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臧志生,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志斌与被执行人臧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臧志生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臧志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