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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棣文与彭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棣文,彭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755号原告:杨棣文,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彭利,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棣文诉被告彭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棣文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