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棣文与彭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棣文,彭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755号原告:杨棣文,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彭利,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棣文诉被告彭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棣文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