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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文林与孙启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林,孙启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736号原告:孙文林,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启国,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孙文林与被告孙启国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文林于2017年7月27日以本案选择法律关系有误,且主体不适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文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孙文林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