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文林与孙启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林,孙启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736号原告:孙文林,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启国,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孙文林与被告孙启国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文林于2017年7月27日以本案选择法律关系有误,且主体不适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文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孙文林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