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许文亮与王二军(反诉)侵权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亮,王二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169号原告(反诉被告)许文亮,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苗志荣,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反诉原告)王二军,男,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冯翠玲,内蒙古道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星宇,内蒙古道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亮与被告王二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王二军于2017年5月4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许文亮、反诉原告王二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文亮、反诉原告王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文亮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王二军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文亮负担。反诉受理费400元,由反诉原告王二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高梅花人民陪审员 郑新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七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