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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绿园区炎炎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绿园区炎炎乐超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7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园区炎炎乐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西环城路交汇丰和西郡二期门市。经营者:纪瑞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绿园区炎炎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