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325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延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