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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7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可蓉与丁国芬、陈兴涛、董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可蓉,丁国芬,陈兴涛,董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706号之二申请人:刘可蓉,女,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丁国芬,女,1957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陈兴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董祖英,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刘可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国芬、陈兴涛、董祖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可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兴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和车牌号为川x4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峻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