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叔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志超,苏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柯志超,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苏叔敏,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志超与被执行人苏叔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柯志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苏叔敏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向被执行人苏叔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苏叔敏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叔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自2016年11月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叔敏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叔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未能提供其具体下落。5.本院委托苏叔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查询其财产情况,未得到回复。6.未能查获被执行人苏叔敏下落,故未对其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苏叔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