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陈德林郑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陈德林,郑小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45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负责人:张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峥嵘,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林,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郑小容,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陈德林、郑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02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毛亚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