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8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改耀与乔伟成、符红梅、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改耀,乔伟成,符红梅,王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武改耀,男,汉族。被执行人乔伟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符红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艳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1063号民事调解书,经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0日起按月息2分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伟成名下有风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K585**、车辆识别代号LGJE1FE03CM101896、发动机号6283301)一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乔伟成名下的风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K585**、车辆识别代号LGJE1FE03CM101896、发动机号6283301)一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