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爱娟与韩宪军、王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娟,韩宪军,王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424号原告:陈爱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铎,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宪军被告:王冬霞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以上二被告):李燕敏,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爱娟与被告韩宪军、王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爱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偿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2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至还清欠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韩宪军因急需资金,于2015年8月1日、2016年5月16日分三次向我借款15万元、15万元、20万元,共计借款50万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被告韩宪军与被告王冬霞为夫妻关系,要求判令所请。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韩宪军与张守森、刘凤娥、姜海霞存在借贷资金往来,被告韩宪军承认向张守森借款,与原告陈爱娟不认识。被告韩宪军与原告无资金往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陈爱娟与被告韩宪军之间无借贷资金往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爱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克俭二○一七0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卫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