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萧燕娉与冼国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燕娉,冼国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萧燕娉,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冼国枢,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萧燕娉与被告冼国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冼国枢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萧燕娉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已借款1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及财产保全费1070共计357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冼国枢名下有粤E×××××小型汽车一辆及粤Y×××××号牌大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嗣后,申请执行人萧燕娉与被执行人冼国枢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共116786.58元;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被执行人冼国枢90000元了结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冼国枢将分四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90000元,第一期将于2017年8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500元,第二期于2017年10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500元,第三期于2017年12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500元,第四期于2018年2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50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冼国枢将按期转入申请执行人萧燕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16);三、被执行人如按上述第二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的追偿权利,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如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按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并计付利息(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减);四、本案执行费1651.8元由被执行人冼国枢承担。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8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黄伟升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