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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建平与叶宏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平,叶宏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37号原告邹建平,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田新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叶宏伟,男,汉族,43岁,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邹建平与被告叶宏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被告不当得利的理由已不存在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邹建平负担。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