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邹建平与叶宏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平,叶宏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37号原告邹建平,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田新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叶宏伟,男,汉族,43岁,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邹建平与被告叶宏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被告不当得利的理由已不存在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邹建平负担。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