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文华与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华,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829号原告:胡文华,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双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1000092741。法定代表人:周玉华。原告胡文华与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贰万元,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8日,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胡文华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胡文华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限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利息贰分计算,借款人:陈英超、周玉华,并加盖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公章。因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未能还款,原告胡文华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陈英超、周玉华系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周玉华为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的股东陈英超、周玉华均认识,都是朋友,被告经营上资金困难,就向其借钱,款项是通过原告妻子黄建芬的账户转出,借款时并没有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还了部分款项,最终确认还剩20000元未还,就出具了上述借条。本院认为: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应诉、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表明从原告处借到人民币20000元。但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胡文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胡文化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600,合计900元,由被告苏州市好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玉凤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吴鹤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