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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桂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桂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31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姚桂保,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广州蜀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桂保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793元,由原告广州蜀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姚桂保负担1743元,并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告姚桂保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1743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姚桂保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未收到相关回复。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4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