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917号原告:樊某某,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强,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计1582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丰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