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少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张建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