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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萌、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萌,王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世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萌与王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世林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世林号牌号码为皖A×××××的宝马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世林号牌号码为皖C×××××的雅阁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