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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卜某甲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卜某甲,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65年09月15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卜某甲,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卜某乙,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卜某甲,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高宏影审判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