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卜某甲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卜某甲,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65年09月15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卜某甲,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卜某乙,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卜某甲,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高宏影审判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