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亚奇与李晓玲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亚奇,李晓玲,郑宵,赵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奇,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玲,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延华,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宵,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军(又名赵海峰),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址不详。上诉人张亚奇因与被上诉人李晓玲、郑宵、赵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郑宵与张亚奇及其妻子赵文霞之间有多笔债务往来,本案借条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与张亚奇妻子赵文霞诉郑宵、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文霞起诉时主张的偿还利息截止日期相同,且张亚奇关于借款用途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本案借款有无实际给付,为何没有约定利息,有无偿还,是否能够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查明及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亚奇预交的上诉费16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