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783号原告:吴某某,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三穗县人,住凯里市。被告:石某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