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余尚鸿与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县候播乃拖乡村公路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尚鸿,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县候播乃拖乡村公路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855号原告:余尚鸿,男,汉族,43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东兴镇平安路25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雷朝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县候播乃拖乡村公路项目部负责人:王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尚鸿诉被告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县候播乃拖乡村公路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尚鸿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尚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尚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00元,减半收取1190.00元,由原告余尚鸿负担。审判员 阿苏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俐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