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218号原告:金杰,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四通商务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55241W(1-1)。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法务。原告金杰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雪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