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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晓威与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威,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威,男,52岁。被执行人: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住蛟河市长安街道长政委(蛟河大街55-1号)。法定代表人:潘德林申请执行人黄晓威与被执行人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被告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黄晓威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照月息1.8125%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负担2150.00元,退回原告黄晓威215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晓威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查,另案【(2014)蛟民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张天华与被执行人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4)蛟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被告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天华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照月息1.8125%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150.00元,退回原告张天华11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两案件一并执行,被执行人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主动给付执行款4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2900.00元,由蛟河市阳光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