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曾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中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60313-3。负责人冯卫,行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9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蒋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