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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先全、许晓燕、沈善齐、周立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先全,许晓燕,沈善齐,周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被执行人:周先全。被执行人:许晓燕。被执行人:沈善齐。被执行人:周立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02执4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可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