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永峰与张教伟、孟玉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峰,张教伟,孟玉杰,孟凡锴,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金永峰。被执行人张教伟。被执行人孟玉杰。被执行人孟凡锴。被执行人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永峰与被执行人张教伟、孟玉杰、孟凡锴、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教伟在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教伟在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钦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