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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莎莎与陶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莎莎,陶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488号原告:杜莎莎,女,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陶胜,年籍不详。原告杜莎莎与被告陶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杜莎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莎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莎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莎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