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炳坤与鲍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炳坤,鲍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409号原告:许炳坤,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鲍卫东,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原告许炳坤与被告鲍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许炳坤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炳坤以双方协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炳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炳坤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