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根拜、张小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根拜,张小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特110号申请人:李根拜,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小强,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根拜与申请人张小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1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张小强于2017年8月1日前赔偿申请人李根拜医疗费1200元;二、两车施救费由申请人张小强支付;三、申请人张小强摩托车修理费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甘EQ41**号小型轿车修理费由申请人李根拜所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申请人张小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根拜与申请人张小强于2017年7月21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