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西生、尚积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西生,尚积俊,李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西生,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尚积俊,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西生,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被告尚积俊之夫。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建伟,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再审申请人李西生、尚积俊因与被申请人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102民初42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西生、尚积俊申请再审称:其有证据证明(2016)鲁1102民初42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一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事实上的借贷行为发生;二是法院经庭审调查明知借贷关系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袒护被申请人无理诉讼并单方做再审申请人工作,迫使再审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为了息事宁人再审申请人非自愿达成和解。并提供了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部分信息截图及情况说明做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人提供了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部分信息截图及情况说明做为新证据,此证据在原审过程中已经提交,并已质证,故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予以采用;申请人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对涉案借款汇入其银行卡内真实性也无异议,但说明借款非其所用,是其战友王新海使用,这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也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综上,李西生、尚积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西生、尚积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安丰勇审判员 秦绪峰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