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鲁小英与王春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英,王春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425号原告:鲁小英,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玉,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住淮安区环城路1号。原告鲁小英诉被告王春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鲁小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小英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小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小英负担。审判员 贺同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衡永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