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嘉实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洛阳东方广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嘉实达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东方广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321号原告:洛阳嘉实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清华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章,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东方广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70号。法定代表人:郝若鹏,公司总经理。原告洛阳嘉实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东方广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嘉实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嘉实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嘉实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嘉实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卫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