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广州巨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广州巨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536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广州巨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金都大道3号-4(巨精贸易)。法定代表人:邹哲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邹秀海与被告广州巨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邹秀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邹秀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