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军杰、任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军杰,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334号申请人:苏军杰,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申请人:任强,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大名县。申请人苏军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大名县大名镇瑞丰小区2-2-501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强名下位于大名县大名镇瑞丰小区2-2-501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昭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仲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