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邓XX、张国莲与王雪飞、邓青等共有权确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XX,张国莲,王雪飞,邓青,王亦禾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监10号原告:邓XX,男,194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国莲,女,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同原告邓XX。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珏,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飞,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邓青,女,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亦禾,女,200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王雪飞(系被告王亦禾父亲),身份情况同上。法定代理人:邓青(系被告王亦禾母亲),身份情况同上。原审原告邓XX、张国莲与原审被告王雪飞、邓青、王亦禾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0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06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冉志明审判员 胡庆文审判员 王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粟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