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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佘国兴、佘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佘国兴,佘春辉,林玉妹,陈峰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佘国兴,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春辉,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审被告:林玉妹,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审被告:陈峰来,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佘国兴因与被上诉人佘春辉、原审被告林玉妹、陈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佘国兴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佘国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刘爱兵审判员  王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