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石凯坚、孙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石凯坚,孙飞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8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陈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民,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凯坚,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孙飞跃,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石凯坚、孙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利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