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江波与蒲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波,蒲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613号原告:刘江波,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蒲伟,男,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刘江波与被告蒲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江波承担。审判员 范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婷 微信公众号“”